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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4-29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厅业务主管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4月3日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博物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3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文化和旅游工作发展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查同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冠以“青海”字样、业务活动涉及全省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国有博物馆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他申请设立涉及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就近登记”的原则,在市州、县(市、区)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条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省级文化和旅游行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组织建设、资格审查、业务监督,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工作。对于跨行业、业务范围宽泛、不易界定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聚焦主业的原则,不予设立登记;对于与省内已有正常运行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设立申请,按照控制总量的原则,严格加以控制;引导其成立已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申请成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名称应当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其业务范围应当符合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能范围。应当符合文化和旅游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布局结构要求,以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而设立。

   第五条申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条件和基本要求。

   (一)社会团体:成立社会团体,应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1.以文化和旅游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宗旨,符合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相关要求和规定。

   2.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在本行业、专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拟任负责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文化和旅游工作情况;具备在社会团体兼职资质。

   3.必须属于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团体成员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5.社会团体应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名册,包括会员姓名、单位、职务、电话、户籍、政治面貌等栏目。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应当具有青海省户籍,或在青海省领有《居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注册地应当在青海省。

  (二)基金会:成立基金会,应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登记。

  1.为文化和旅游工作高质量发展等公益目的而设立。

  2.成立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基金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数额,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必须属于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草案、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以从事非营利性的文化和旅游活动目的而设立的。

  2.必须属于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的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章程,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相应的从业人员及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固定的场所。

   (四)非国有博物馆:依照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和青海省文物局《关于规范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备案相关程序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请成立全省性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一)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申请文件:申请书;章程草案;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会员名册;验资报告;住所证明(租赁房屋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的证明或本人房产证明)等。

   (二)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文件:登记申请书;章程草案;名称预先核准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验资报告;住所证明(租赁房屋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的证明或本人房产证明)等。

   (三)设立基金会的申请文件:申请书;章程草案;拟任理事、监事名单、身份证明;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简历;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财务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和执业资格证明;验资报告;住所证明(租赁房屋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的证明或本人房产证明)等。

   第七条 申请成立全省性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工作程序:

   (一)凡申请成立全省性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由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受理。

   (二)发起人持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具的同意成立或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省民政厅申请成立(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

   (三)获得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办理登记手续,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进行税务登记注册等。

   (四)新成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在登记后30日内到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一)每个社会团体、基金会设立数目实行总量控制。

   (二)对于组织机构健全、运转规范、无违规行为、近三年年检合格、符合发展需要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查同意,按规定申请设立。

   (三)社会团体、基金会应对其下设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严格管理,督促其依法依规运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自觉接受所属社会团体、基金会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该社会团体、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四)社会团体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变更下列事项,应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查同意,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

  (一)名称;

  (二)业务范围;

  (三)业务主管单位;

  (四)法定代表人;

  (五)住所;

  (六)注册资金。

  第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换届、变更章程、名称、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等重大事项要按规定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换届,应按规定提前20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相关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章程修改应符合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应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召开前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预审。预审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查同意,再报省民政厅核准。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应事先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拟任人选情况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按照章程规定程序进行表决,再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和省民政厅批准备案。

   (四)变更业务范围应事先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拟增加或删减的业务内容。经审查同意后,再报省民政厅核准。变更后业务范围宽泛、超出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能的,应及时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文件之日起 90 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查同意,向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法人登记证书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按有关规定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组成员、债权债务清算日期等内容在报纸上公告。

   第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向省民政厅提交注销资料办理注销登记,并依据省民政厅注销证明文件,于30日内向省民政厅交回印章或印章销毁证明和注销银行账户证明。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不能正常开展注销清算审计的,由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召开注销会议,出具财务情况说明,收支平衡的,经业务主管处室、党建工作机构同意,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商请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注销程序。

   第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一致的,不得再以原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在完成变更、注销登记后30日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国有博物馆的组织机构设置,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理事长担任,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和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相互间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十八条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发起成立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现职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团体。离退休干部(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退休的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九条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兼任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导职务,一般不可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获得批准同意。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条青海省文化旅游行业(综合)党委负责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党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申请成立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做好党组织建设工作。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要成立党的组织;不足3名的,应根据业务相近和地域相近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可兼任党组织负责人。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登记在册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按照业务分类、行业归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其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一)凡举办各类属于行政审批的项目或涉及评比达标表彰的文化旅游活动,以及其他需要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的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不得擅自开展跨地区、跨系统的全国性、国际性文化和旅游活动,不得擅自设立各种评比奖项,不得搞收费评比或以评奖为名变相敛财。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要加强对主办的各类文化和旅游类活动的管理。不得只挂名收费、不参与管理;不得以承包或变相承包的方式将活动的组织工作转包。确需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大型活动部分工作的,要通过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将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举办活动对外宣传不得夸大其词、含糊其词、误导群众;不得擅自以省文化和旅游厅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名义进行宣传。对外要规范使用核定的本单位名称,不得擅自在单位名称前冠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直属”“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等误导性词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党委、政府领导及省文化和旅游厅领导列入活动组织机构进行宣传。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每年应开展3次以上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强制文化和旅游单位或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不得从事行政性中介活动;不得擅自编印、发行内部报刊;不得与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不得与未经登记批准的非法组织合作或联合组织活动及非法编印印刷品。

   第二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要加强财务管理,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资产。

   (一)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每年年终前要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经费,以及开展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业务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年度报告和开展活动的相关资料(图片、影像、论文等),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省民政厅,接受年度检查。

   (一)年度检查资料包括年度报告、开展活动资料及3次公益性活动相关资料。

   (二)不按要求参加年度检查的,责令限期整改;超过两年(含两年)的,省文化和旅游厅商请省民政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及时向社会公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单,对不按时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商请省民政厅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省文化和旅游厅要切实落实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明确脱钩职责,确定脱钩名单,确保行业协会脱钩后依法开展活动。加强对承担特殊职能、涉及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旅游安全的行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登记的审查、监督指导、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博物馆条例》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纠正处理,或商请省民政厅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长期不开展工作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及“僵尸型”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省文化和旅游厅协助公安、民政等部门,组织进行清理和规范,加大对文化旅游领域“山寨社团”“离岸社团”和非法在省内开展文化旅游活动的境外组织的打击力度。

   第三十二条对活动开展不力、运作能力较弱、社会认可度低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引导其主动申请注销,实现有序退出;对长期不参加年检、不开展活动、名存实亡的“僵尸型”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商请省民政厅予以撤销或吊销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日。


原文链接:http://whlyt.qinghai.gov.cn/zwgk/zc/xzgfxwj/21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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